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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8年仅认定21个驰名商标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北京)

本报记者陈东升
本报见习记者王春
本报通讯员王华卫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新课题,实践中出现了多种多样的问题:企业不惜费时费力甚至通过不正当手段追逐“荣誉化”;地方政府重资奖励“政绩化”;当事人利用诉讼“制造”驰名商标“工具化”。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浙江全省法院自2004年开始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以来至今,共受理申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50余件,仅同意认定21件,包括红蜻蜓、奥康、汇丰、米其林等驰名商标。
  浙江高院民三庭法官王亦非向记者介绍,为确保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质量,全省法院坚持严格把关、慎重认定原则,逐步建立并完善了驰名商标认定的程序规范。坚持被动认定原则,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时,法院才能对涉案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进行认定;坚持个案认定原则,裁判文书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仅对涉及的个案具有效力,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坚持事实认定原则,法院只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而不在判决主文中体现;坚持因需认定原则,只有需要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予以跨类保护,或者在被告的企业名称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冲突,需要对原告的注册商标提供保护时,才能进行认定。
  为防止权利人蓄意制造纠纷导致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异化,浙江高院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强化职权主义、严把司法认定关,主动审查原告商标权及其提供的证据。
  王亦非告诉记者,在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中,原告为证明该注册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条件,往往会提供大量证据,对于这些证据,被告很难提供反证,法院应承担主动审查的职责,充分向被告释明案件裁判可能带来的后果,以防止原告虚构案情,制造假案。
  “在认定驰名商标时,除了要对当事人提供的涉及商标的知晓程度、使用时间、宣传力度以及受保护记录等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审查外,还要对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进行量化。”王亦非说,例如由原告提供使用该商标主要商品近3年的产量、销量、销售收入等材料。如有必要,可以征询工商管理、劳动监察、环境保护等机构的意见,防止将不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污染环境的企业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王亦非说,虽然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扩大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并不是没有限度的,必须满足“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前提。

  据介绍,为加强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监督,浙江高院明确,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基层法院不得受理,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杭州、宁波中院管辖。2006年起,浙江高院在全国率先建立判前内部审核制度,中院合议庭同意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都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判文书签发之前,应将全案移送高院审核。
  浙江高院2008年出台全国首个针对虚假诉讼的规范性文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被列为可能产生虚假诉讼的典型之一。明确规定,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件的律师,将被吊销执照。
本报杭州11月23日电  

(本文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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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1-24  点击:1152  <<< 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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