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扶持资金奖励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顺德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资金奖励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顺德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扶持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的实施,增强企业商标意识,鼓励创立自有品牌、鼓励创立驰、著名商标,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广东省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所位于本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奖励的自然人其住所必须在本区,且在本区从事经营活动或在本区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
第三条顺德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全区实施品牌战略扶持资金的组织、审核等工作。各镇(街道)商标品牌战略实施专门机构协助做好本辖区扶持资金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扶持的对象为:当年度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著名商标。本办法所称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定义依《商标法》及其下位法规认定。
第六条 区、镇(街道)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和成功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七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下列标准进行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奖励100万元。
(二)对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奖励10万元。
(三)成功注册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的奖励30万元。
(四)成功注册集体商标的奖励10万元。
同一单位多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或注册多个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或对同一件商标重复认定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不进行重复奖励;对延续后重新被认定的不再奖励。
第八条 获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签订奖励资金使用承诺书,将获得奖励资金用于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商标培育管理、品牌宣传推广等,不得挪作他用。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奖励资金使用。
第九条 奖励申请人可在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网站或以书面形式向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领导小组提出奖励申请,由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领导小组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领导小组对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提出奖励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条 申请奖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向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奖励申请表1份;
(二)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证明或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复印件1份。
第十一条 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0日,受理上一年度的奖励申请,在4月底前完成对奖励申请的初审、复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区政府,由政府发放相应奖金。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提供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者,一经发现,由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领导小组追回奖励款,并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获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商标信誉,诚实守信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鼓励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积极注册商标,创建自主品牌,提升区域商标注册率。成功注册企业第一个商标的,镇(街道)财政给予每件商标500元注册费补贴。具体工作由各镇、街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为鼓励规模企业商标国际注册,各镇(街道)可自行制定受益标准和范围等,补助符合条件企业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至2015年12月31日结束。
附件:顺德区品牌战略扶持资金奖励申请表.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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