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获涉驰名商标认定民事案件管辖权
本报讯 记者黄晓晴,通讯员孙楠、李虹报道:19日,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该院获得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据悉,自2009年以来,该院是全国第三家、广东首家获得驰名商标案件管辖权特别授权的法院。
6月29日,最高院以法函[2012]第50号批复,批准佛山中院可以审理发生在该院辖区范围内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这意味着,今后在该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涉及是否属于驰名商标的,该院可以在判决中予以认定。
对于此次能够顺利地再次获得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佛山中院副院长黄学军认为这与佛山市的驰名商标众多,侵权现象层出不穷,迫切需要加强商标司法保护力度有关。截至今年6月21日,佛山市的中国驰名商标以78件的数量位居广东省第二名;而2009年至2011年佛山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商标案件1054件,其中,2011年较2009年增加了283件,增幅达1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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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11 点击:1305 <<< 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