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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标侵权案连年增加 小市场满眼“名牌”


北京市商标侵权案件连年增加

小市场满眼“名牌”

   假货,消费者痛恨,商标权利人也痛恨。北京市法院系统的办案数据显示,侵犯商标注册权案件中,涉案商品九成系假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件近年呈现持续多发趋势,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商标侵权商品,超九成系假货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受理了知名品牌“百丽”鞋业商标权纠纷5起案件。

   4月2日,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谈话。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表示,其依法拥有“BeLLE”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在被告北京市百荣世贸商城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内,有多名个体商户销售标有“BeLLE”字样的仿冒女鞋。原告认为,百荣世贸商城疏于履行监管义务,应当与销售侵权商品的个体商户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BeLLE”注册商标是国家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新百丽鞋业近年遭受侵权不断。最近,该公司还将北京卜蜂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及其六里桥店、草桥店告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去年底,这几个超市销售带有“BeLLE”标识的皮鞋,涉嫌商标侵权。

   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2010年至2012年3年分别受理销售假冒商标商品案件28件、25件和119件,案件数量持续攀高。2012年判决结案的107件商标侵权案件中,99件为售假案件。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的统计表明,该院受理商标侵权案件也是持续攀升:2011年67件,2012年194件,2013年第一季度收案达到80件。

   二中院法官周多告诉记者,售假行为多发于小商品市场内,售假者多为个体工商户,他们一般在小商品市场内租赁柜台,零售或批发价格相对低廉;被假冒的注册商标一般为相关行业的知名品牌,包括LV、香奈儿等国际知名品牌,也包括国内本土知名品牌。

   二中院审理发现,售假案件被告一般无法说明侵权商品的合法来源。从2009年至今,该院审理的小商品市场售假案件,仅有约5%的被告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商品合法来源。

   网络成为侵权产品“重灾区”

   记者采访了解到,商标侵权现象在网络上非常普遍,有人用“假货满网飞”来形容。

   2011年3月,北京今日都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嘀嗒团”团购网上发布信息,以99元的价格销售“原价480元的法国公鸡旅行鞋”,声称“100%正品保证”,旅行鞋由深圳走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由于鞋及包装盒上使用了株式会社迪桑特注册商标,今日都市公司和走秀网被株式会社迪桑特告到北京市二中院。

   法院审理认为,走秀网主观上应知销售的带有标识“法国公鸡”的旅行鞋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商品没有合法来源,侵犯了株式会社迪桑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今日都市公司作为销售网站,以限时团购方式促使消费者购买其推荐商品,两公司属于共同销售,判决二者停止侵权,赔偿对方11万元。2013年3月27日,该案被北京高级法院评为2012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马云鹏告诉记者,网站销售假冒侵权产品尤以团购网站严重。作为一种新型的商品消费和营销模式,团购在给消费者和商家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严重侵犯注册商标权现象。

   究其原因,马云鹏认为,网站商品往往具有特定来源,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知识产权情况了解依赖于网站的介绍,这就要求网站经营者要承担较高的审查义务。实践中,网站往往与商品实际提供者约定由后者就商品信息真实性及产品质量、合法性等承担责任,却很难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导致大量侵权商品流向市场。

   “有不少网站属无备案、无办公地址、无固定联系方式的‘三无’网站,通常以超低价格吸引消费者,为追逐利益知假卖假。”马云鹏说,销售产品从日常生活用品到家用电器,从婚纱摄影到餐饮服务一应俱全,尤其是知名品牌商品,参与的消费者动辄成百上千人,给权利人和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

   维权方式不当致维权难

   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法官告诉记者,一些权利人因维权方式不当,导致维权不利。具体说主要有五种情况:

   一是权利人固定证据与起诉时间间隔过长。

   2011年3月,拥有自然水笔商标权的上海某公司,对北京一超市销售侵权钢笔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时隔近两年直到2012年年底才起诉。超市则表示,销售者是租赁柜台的殷某,但殷某几个月前已退租不知去向。超市以对方起诉太晚,导致自己举证不能并丧失向殷某追偿的可能,拒不接受调解。

   丰台区法院法官李丕赋说,商标侵权案件诉讼时效为两年,权利人可选择起诉时间;但商标法也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商品时如能证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商标权利人迟延起诉,会给涉案侵权人搜集证据带来意外阻碍,刺激涉案侵权人的对抗情绪。“权利人维权应适当兼顾侵权人的合法权益,搜集完证据后应及时诉讼,才能彻底地解决纠纷,才能使真正的侵权者受到法律打击。”

   二是权利人“狮子大开口”致纠纷调解“流产”。李丕赋介绍,不少涉案侵权人都希望在法院调解下解决纠纷,而有的权利人以大幅提高索赔额的方式试图打击侵权人,但效果往往适得其反。李丕赋曾办过这样一起案件,一个不足10平方米的小店卖假冒裤袜,一双袜子单价不过几块钱,权利人起诉到法院要求店主赔偿50万元。店主虽有意接受调解,但被50万元的索赔额吓住,法院只好判决赔6000元。“如果调解,权利人兴许可以获得更多赔偿。”

   “拆分侵权主体分案诉讼、使用异地公证保全证据、侵权比对描述导致说服力降低,这些也是权利人采取的不当维权方式。”李丕赋说。(党小学)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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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10  点击:1346  <<< 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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