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向
进入2013年,佛山陶瓷行业仅在元旦过后就迎来了好消息。佛山市工商局在1月7日正式对外公布,“佛山陶瓷”集体商标已注册成功,成为继“张槎针织”、“澜石不锈钢”后的第三件集体商标。从2005年首次正式提出申请注册开始,历经了两次被驳回的痛苦,如今“佛山陶瓷”集体商标终于尘埃落定。有分析指出,集体商标的申请成功不仅能强化佛山陶瓷行业的产业优势,还在佛山的陶瓷行业在维护品牌上有更重要的作用。
申请之路曲折而漫长
据了解,早在2003年,佛山就提出要创建“佛山陶瓷”这一区域品牌,2005年年初,佛山市有关部门正式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佛山陶瓷”商标。后来因为佛山多个行业协会进行了整合,申请工作也暂停了一段时间。
但佛山的陶瓷企业并没有失去对于行业整体品牌的追求。在首次申请半途夭折后,2006年,佛山陶瓷行业协会再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佛山陶瓷”集体商标。但这一次的申请却没能得到积极的回应。2007年底,国家工商总局正式驳回“佛山陶瓷”集体商标的申请,原因是商标局认为“佛山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佛山陶瓷’所报商品的品质与佛山自然因素、人文因素无必然联系,不符合作为集体标志的注册条件”。而在此次申请之后,由于资金方面的原因,佛山陶瓷行业协会再向上申请的计划又被搁置。
“佛山陶瓷”集体商标申请重启,时间已经到了2009年。佛山陶瓷行业协会通过商标代理再一次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集体商标的申请。此次的申请仍没有得到支持。尽管协会等与国家工商总局进行沟通,但工商总局仍认为佛山作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地名不能申请集体商标,且其英文CHINA字样与“中国”意思重全,申请再度未能通过。
时间一拖就是三年。直至去年,行业协会第三次将“佛山陶瓷”集体商标的申请递到了国家工商总局。而此次得到的结果与前两次截然不同,“佛山陶瓷”集体商标的成功注册,使得“佛山陶瓷”成为继“张槎针织”、“澜石不锈钢”后佛山的第三件集体商标。
集体商标强化行业优势
“集体商标的成功注册,缘于佛山陶瓷长期发展积累的产业优势。”在回应集体商标注册成功时,佛山市工商局相关人士如此表示。
作为集体商标而言,之所以屡败屡申,是与目前佛山陶瓷行业发展密不可分的。早在去年底,“佛山陶瓷”集体商标申请仍未落定的时候,在佛山陶瓷行业协会、佛山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及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陶瓷行业商标品牌保护研讨会”公布了针对佛山陶瓷品牌商标侵权的调研报告。
报告指出,目前对佛山陶瓷商标品牌的侵权情况严重,越是知名的企业,被侵权的现象就越严重。而当时,佛山市陶瓷行业协会副会长黄希然就指出,通过申请“佛山陶瓷”区域品牌集体商标将能对维护佛山陶瓷品牌有较大的帮助。
而此次集体商标申请成功,无疑对于提升行业整体的优势与竞争力有极大的帮助。有陶企负责人认为,企业品牌与集体商标之间是一种相互共生的关系,集体商标的注册成功体现了佛山陶瓷企业品牌的强大实力,而也将带动企业品牌的进一步发展。
南方日报
中新网3月25日电(葡萄酒频道 陈龙)近日,法国CASTEL葡萄酒官微发布消息: CASTEL在中国市场正式更名为包括“卡思黛乐”,而此前被人们所熟知的“卡斯特”商标被国内某公司抢先注册。联想起之前苹果iPad被抢注事件,有业内人士坦言,国外机构或企业要注意在华的商标、知识产权等注册保护,要有前瞻性,引以为戒。
那些年在中国被抢注的名庄商标
1、法国Lafite拉菲葡萄酒
产自法国波尔多五大名庄之一的拉菲酒庄,历史之悠久可追溯至1354年。拉菲的花香、果香突出,芳醇柔顺,十分典雅,被称为葡萄酒王国中的“皇后”。做为葡萄酒中的中高端产品,拉菲的山寨情况颇为严重,业内有这样一句话:“十个拉菲九个假”,光是从花样百出的山寨商标就可看出。
2、法国CASTEL葡萄酒
欧洲最大、法国第一的葡萄酒公司――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最早可追述于1949年,由CASTEL家族的9个兄弟姐妹创立于法国波尔多,经过60年的发展,这个以创始人姓氏命名的家族企业已经发展成为名列前茅的国际知名大集团。
中国市场“卡斯特”葡萄酒
据悉中国市场中的“卡斯特”中文商标被一位温州人士注册,现由“上海卡斯特”公司使用,亦宣称经营法国进口葡萄酒,并反告法国CASTEL侵犯其知识产权,向CASTEL提起巨额索赔。
3、澳大利亚Penfolds奔富葡萄酒
产自澳大利亚最著名、最大的奔富葡萄酒庄。奔富被称为澳大利亚葡萄酒业的贵族,是澳大利亚红酒的象征。然而,引进国内后,也难逃山寨的命运。
CASTEL公司在发布会上表示,一些不法商家和侵权之徒企图混淆消费者视线,对于如何识破奸商的“障眼法”,CASTEL内部人员说道,首先要认准原产地条形码。CASTEL销售的葡萄酒背标条形码的第一位数均为“3”,表示产于法国。其次,确认中文背标上“制造商”这一栏,看是否为“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国卡斯特兄弟简化股份公司”。对于只有法文背标的产品,也要注意看是否标注了“CASTEL FRERESSAS”的法语名称。
红酒商标上“二维码”可知真假
用手机扫描在进口红酒商标上的二维码,即可准确了解到产品出产地、品质、价格等有效资料。据悉,目前,在进口红酒市场上,影响红酒知识普及和销售的主要问题是正标全是英文,顾客并不熟识。而专业红酒销售人员的缺失,也造成了解释不清楚该产品的优势等问题。
近日,据逸香网报道,通过扫描葡萄酒二维码的方式,即可解决鉴别真假问题。二维码既是一种时尚的追求,又能帮助顾客了解产品的性价比,追溯产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并获取产品的相关知识。这种互动让产品培训和介绍变得更简单,同时,通过二维码可达到防伪的目的。
防伪还得靠自己
市面上的假酒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超级假酒”就是里面装的根本不是葡萄酒,比如说“三精(糖精、酒精、香精)一水”。另外一种就是以次充好,从国外进口品质差的酒,但是却给它贴上名牌酒的标签。
在法国人人都喝葡萄酒,所以大家都懂,但是葡萄酒在中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懂的人太少了。所以,光靠电子扫描防伪技术并不十分牢靠,最关键的是多参加一些大型的品酒会,了解葡萄酒的相关知识和文化,通过亲自品尝增加认识度后,才会对葡萄酒的真伪有辨别能力。(中新网葡萄酒频道)
来源:中国新闻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成立于2009年5月,是北京市远郊区县成立的第一家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发生在昌平区境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垄断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纠纷案件以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自成立至今四年来,该庭审理的侵害商标权案件逐年上升,从2009年的4件,上升到2012年147件。截至目前,该庭共受理侵害商标权案件234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37.3%,已结案件中被告败诉率达98%,赔偿数额自3000元到20万元不等,切实维护了商标所有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涉“中粮”商标侵权案
2011年,原告中粮集团在北京市多个区县的批发市场里发现有商户在大量批发、零售贴有“中粮白醋”标签的白醋和“中粮料酒”标签的料酒,标签上注明的生产厂家为北京沙河仙和厨调味品厂。通过实地调查,在被告刘永新经营的仙和厨厂仓库内发现了大量印有“中粮白醋”和“中粮料酒”的产品,原告随即以进货的名义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公证购买,并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该院知识产权庭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的“中粮白醋”和“中粮料酒”产品上,突出使用了与“中粮”注册商标相同的字及字形,企图利用“中粮”商标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来推销自己的产品,以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生产者和商品来源的混淆,谋取不正当利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刘永新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十万元的法律责任。
由于假冒品牌商品成本低廉,以正品价格销售可以牟取暴利,因此类似通过恶意套用知名商标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屡禁不止。本案所公证封存的醋和料酒样本,在庭审过程当场拆封时,肉眼可见明显的白色沉淀物质,质量问题堪忧。法院认为,该行为不但会侵害原告方的知识产权,而任其发展下去,更可能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危害,考虑到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各个因素,酌定了10万元的赔偿数额。
法官分析:侵害商标权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从侵权商品的销售地点来看,侵权主体范围较为广泛。在北京昌平区法院所受理的侵害商标权案件中,被告涵盖了有独立经营店面的个体工商户、大型综合批发市场内租赁店面的商户、甚至还包括了一些连锁经营的公司和知名的大型生活超市。
二是从侵权商品的涵盖范围来看,侵权商品类型多样且知名度较高。该院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涉及了西门子公司的“西门子”商标、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长城”、“华夏”等商标、九阳集团的“九阳”商标、红双喜公司的“红双喜”商标、烟台三环锁业集团的“三环”商标、广东步步高电子公司“步步高”商标、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oppo”商标、天津小猫电缆有限公司的“小猫”商标等,这些知名商标的商品具有良好的市场销量,也具有多年积累下来的良好市场口碑,其对消费者的吸引力较强。而侵权商品的类型涵盖水龙头、电缆、锁、电源插座等建材五金商品,月饼、葡萄酒、食用油、酱油、醋等食品调味品,乒乓球拍、羽毛球等体育用品,太阳眼镜、手机等日用品以及电热水壶、豆浆机等小家电。
三是从侵权形式看,主要包括商标相同和商标近似两种形式。商标相同,及我们通常所说的仿冒商品,如该院审理的三环锁、红双喜、步步高等侵害商标权案件中,经比对,侵权产品的商标与正品之间没有视觉上的明显区别,仅可从产品的一些细节予以区分。而在九阳、欧珀等案件中,侵权产品的商标与原告使用在正品上的注册商标较为近似,但是如果仔细辨别,可见明显的区别。例如,欧珀手机的正品商标为“OPPO”,侵权产品上使用了类似于“CPPC”、“OPPC”等用相近美术字体书写的商标,若普通消费者不细加辨别很难区分,容易产生混淆,使消费者误以为自己购买的是真正的、高品质的商品。
四是从侵权商品的危害性来看,侵权产品的质量普遍存在问题,可能引发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如该院审理的涉食品类的商标侵权案件中,侵犯“中粮”商标权的酱油、醋,系被告自行勾兑生产的,商品本身均出现了明显的白色絮状沉淀,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侵害“福临门”商标的仿冒食用油,系被告批发散装食用油后在小作坊中自行灌装;侵害“稻香村”商标的仿冒月饼,更是有消费者在月饼中发现头发,可见这些仿冒商品的质量及卫生条件均没有保障,食用后会极大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在“暴龙”眼镜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仿冒的商品镜片质量没有保障,可能对消费者视力造成损害;在我院审理的涉“小猫”商标的电线电缆、“公牛”电源插座以及侵权商品为小家电的商标侵权案中,侵权产品的内金属芯和外部绝缘皮所用的材料质量都与正品存在明显差距,商品质量没有保障,极易发生电线短路、漏电,造成严重的安全事故,给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法院提示:增强商标意识 维护合法权益
一是建议消费者尽量从有经营资质的、信誉口碑较好的商家购买产品;在大型批发市场采购商品时,要注意观察商户是否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在购买产品的时候,注意索要发票或收据、商家名片、宣传资料,并详细标明购买产品的型号、数量、金额,销售人员的名称、电话等证据,以便在维权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建议商户增强法律意识,诚信守法经营,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学会消除经营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知假售假”的商户,通过加大对不法经营者的惩戒力度,加大其违法成本,以维护市场公平合理的交易环境。
三是建议大型综合批发市场、超市加强对商户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定期对市场商户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是否一致进行例行核查,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定期对市场内经营商户进行基本的知识产权法制知识普及宣传,提高商户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定期对商户进行访察巡查,加大对其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联系工商行政部门、生产厂家对商户进行辨别真伪产品的基本技能培训。
四是建议商标权利人充分认识商标维权的重要意义,端正维权目的,应勇于维权、善于取证、诉求合理,要使每一次维权有理、有据、有成效。
(来源:人民政协网)
本报讯 申请商标不开发票不说,还要求申请人做版权备案,市民王先生在经过一系列要钱的戏码后,终于发觉事情有些不对劲。近日,王先生来到大连市商标事务所,仔细咨询后,懊恼不已。
去年11月份,从事商贸经营多年的王先生接到自称是北京某商标代理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来电,建议赵先生进行商标注册保护。在一番无形资产保护有利于企业健康发展的“冠冕堂皇”的言辞下,王先生花费3800元办理了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费用汇给对方后,直到今年三月份,王先生才收到对方的受理回执和收据,当王先生质疑为何未提供约定开具的发票时,对方以分公司无法开具发票、需向总公司请示为由搪塞,推托过几日再回复。一周后,王先生却接到了“商标局下属版权局”的电话,电话那头的“北京领导”语重心长地告诫王先生:“办商标不做版权备案,商标就下不来。交一万二,一年拿商标证;交一万八,保证半年就能拿到。”放下电话,王先生紧接着问询西安分公司是否真有此事,对方讲解了一顿商标局相关的组织架构,却对此事的真假避而不答。此时,正犹豫不决的王先生,突然接到深圳某公司的来电,称知晓王先生申请了一个商标,而该商标深圳公司已使用了一段时间还没申请注册,为了不因失去商标而影响他们的正常经营,想以五万元的价格让王先生转让商标。
大连新闻网
本报头版昨日报道,广东142件著名商标被摘牌。其中,不乏上个世纪赫赫有名的一些品牌,比如步步高、燕塘、静心、鹰牌等等。这些著名品牌曾经风光,它们的市场知名度,或多或少与广东这个世界闻名的“制造工厂”息息相关,它们昔日的辉煌其实都是在各自行业江湖地位曾经的注脚。
不过,俱往矣,长江后浪推前浪,在新的产业格局当中,这些品牌或因行业的衰落、市场份额的缩小;又或因产业行业的调整,企业战略的转变,或主动或被动地把省著名商标的牌匾生生卸下。虽然说,市场的竞争是不相信眼泪的,商场上更是英雄不提当年勇,但对于消费者来说,回首当年,还是会有一腔故事,几许唏嘘。
说到省著名商标的含金量,虽然不如上世纪厚重了,但是,作为一个品牌,含有的市场信用度,还是很高的。广东省的企业出产的产品不计其数,但能够成为省著名商标的也不过几千家。据统计,2011年有2500多家,如果以每年增加三四百家的评选速率,到今年也只有4000来家的样子吧。而要成为省著名商标,除了要向省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外,省级的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都要根据各自职责参加其认定,可见,对于企业来说,门槛不低。当然,这个商标认定是不收钱的,但是,如果通过中级机构代理,一般开价也是少则5万元多则10万元,而有效期只有三年。在上个世纪,很多地方政府扶持本土企业的品牌,很多每年都给上榜的省著名商标予以10万元到30万元甚至更多的奖励;另外,用地信贷等方面的政策倾斜也令人眼热。当然,贴上广东省著名商标标签开拓各地市场,也能如虎添翼……可见,著名商标被摘牌,还真不是一件不沉重的事情。
作为一种区域软实力和硬实力的提升,推动本地著名商标建设,是地方政府为自己企业背书的一种合乎市场逻辑而又行之有效的做法。但广东省今年摘牌的著名商标,是历年规模最大的。这种调整,使得过去基本定型的著名商标榜出现了实事求是的流动机制有出,自然就有进,而这一出一进可以看做一种信号,著名商标这个品牌与市场的运作机制更加紧密了。这种流动,其实也是对著名商标这一无形资产的一种盘活,加大了企业产品在品牌江湖中的竞争,让那些名不副实的著名商标退出著名商标的排行榜,对于广东不仅不是坏事,反而是让著名品牌这块金字招牌更焕发生命力的举措。当然,企业也可以从这种大规模退出过程当中,重新定位自己的品牌本身。
唐螂
本文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28日表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商标权司法保护,最大限度地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边界,促进品牌创新和形成品牌竞争新优势。坚决制止假冒商标、恶意抢注、搭车模仿等商业标识侵权行为。
孙军工介绍,商标民事案件近年来年增长率都在50%以上。案件数量的增长,反映出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增强、商标意识增强、品牌意识增强,也反映出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争议的手段成为多数人的共识,法院解决此类争议纠纷的作用日益显现,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渠道。(朱宝琛)
证券日报
本报北京3月28日电 (记者操秀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今天的例行发布会上透露,近年来商标民事案件年增长率超过50%。他认为,案件数量的增长反映出市场主体法律、商标、品牌意识增强,越来越多人将诉讼作为解决纠纷争议的手段。
孙军工介绍,2011年审理商标民事案件12991件,商标行政案件1767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137件;2012年这三个数字分别为19815件、2150件和1123件。他表示,近年来,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出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的案件不断出现;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比重增多;涉及市场格局和企业核心利益的案件层出不穷,裁判结果对当事人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诉争和对抗激烈等特点。
孙军工说,人民法院通过明确相应司法政策、发挥诉前临时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独特作用、依法严格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做好调解工作等措施,制裁假冒商标、恶意抢注、搭车模仿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中国网
中国法院网讯 (姜琨琨) 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均为国内IT行业的领军企业,广为公众所熟知。爱国者公司旗下有一款鼠标名为“竞技神爱国者无线鼠标”,而长城公司亦有一款产品叫做“竞技神长城电源”。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案件,即因“竞技神”商标而起。
原告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称,“竞技神”商标为其合法拥有的注册商标,该商标的注册类别中包含“鼠标”和“计算机周边设备”。2012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的四款PC移动电源产品宣传过程中,使用了原告享有合法权利的“竞技神”注册商标标识。后原告在被告北京瑞尔利普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销售的带有“竞技神”标识的电源产品。
原告认为,二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制造、销售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竞技神”标识,侵犯了原告就“竞技神”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俗话说:先下手为强。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先下手的一方往往拥有主动权,但在企业商标中,却不尽如此。企业法人对商标享有在先使用权但没有进行注册,如果自身无法证明产品的知名度,一旦行业内有人对类似商标进行注册,享有在先使用权的法人反而会成为侵权的对象,被告上法庭,给自身招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是经济上的损失。
日前,佛山中院二审审理了一宗商标侵权案件,商标在先使用者因商标不知名被判定侵犯了商标注册者的专用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案例:虽在先使用但无知名度构成侵权
白某玲在南海经营一家刃具机械厂多年,一直使用同一个商标,但不曾想去年却被福建的李女士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了法庭。
去年3月,李女士在白某玲的公司网站上发现,白某玲公司产品的商标与自己公司产品的注册商标高度类似,且产品类型也较为一致。经查询,白某玲公司的商标并未进行登记注册。随后,李女士以商标侵权为由将白某玲告上法庭,除了要求白某玲立即停止使用商标外,还要求其移交并销毁侵权产品及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同时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
庭审中,白某玲出示了一份2007年公司投放的广告,广告中明确显示,在2011年李女士注册该标识商标前,白某玲就已连续使用该商标多年,且还与企业的中文名以及英文名同时使用。
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应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使用权利。如果商标本身已经在注册之前被在先使用,按照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中在先使用者的利益也是受到保护的,那在这起诉讼中,应该保护谁的商标权利呢?
结合相关证据,法院认定,白某玲使用的该标识产品与李女士注册的商标标识相似,而且两种产品在生产、销售等方面都相同,因此容易让消费者对两种产品产生混淆。因此,法院认定白某玲在类似产品上使用了与李女士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法院还认定,虽然根据2007年白某玲投放的广告,可判断白某玲已经在先使用了被诉侵权商标,且其连续使用该类似商标并无恶意,但白某玲却并不能用证据证明自己的未注册商标经过持续性使用或宣传后具有一定的影响或知名度。据此,佛山中院二审判定白某玲的行为侵犯了李女士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酌定白某玲向李女士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官解读
如何认定商标在先使用权?
该案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尽管被告已证明其在原告注册商标前就已使用被诉侵权商标,但是被告却一直不能证实自己连续使用未注册商标,且在使用和宣传中形成了知名度及影响力。同时也不能证实,自己的商品在面对消费者时,消费者能明确区分商品来源,不至于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法官提醒企业经营者,《商标法》有明文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一旦在相同或者相近产品上同时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册商标以及未注册商标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有权排斥他人使用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的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
然而这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况,并非所有商标注册者一旦注册商标就可以一劳永逸。当未注册商标在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或者宣传而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在市场上消费者也能够区分商品的来源,且这些都发生在商标被注册之前,在先使用人继续使用商标不会造成误认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就无权禁止在先使用者的继续使用商标。
一言以蔽之,被诉侵权商标的标识要作为被告的未注册商标享受保护,必须以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为前提。
记者观察
保护商标就是保护企业
近期,我们经常看到各种商标之争:大的有王老吉与加多宝的商标之争、小的如前述李女士与白某玲的商标之争。可以说,中国经济经历了30年的积累后,已经进入了品牌时代,商标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商品标识。
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情况下,消费者会通过购买实践,逐渐积累经验,懂得同类商品中哪一个或者哪一些商品更合适自己,而进行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商标。
久而久之,消费者们就会产生一种商标“情绪”, 看了一个特定的商标后,消费者通常不会考虑厂商的身份或者公司的名称,而只是商品的品质。比如看到“卡地亚”商标人们会自然而然地想到尊贵、高档。而这种情素一旦产生,就不会轻易改变价值导向。
这也让不少喜欢动歪脑筋的人看到了无限商机,各种抢注商标战、和老字号商标争夺战此起彼伏。恶意注册商标人至少从中可以获得两方面潜在利益:一是能够将消费者基于其他人维护商标产生的情感,转嫁到自己产品之上,提高产品销售,从而获得更大收益;二是为商标的在先使用人使用商标设置阻碍,从而逼迫在先使用人不得不付出代价,重新夺回商标权。所以每个企业都应该重视自己商标的价值,不要只是被动地等到被侵权了再去维权,要主动出击积极注册商标和近似商标,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打击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且不论李女士注册商标的动机如何,如果白某玲在运营的过程中,注意维护企业商标,即使没有申请商标注册,也能保住已经使用了7年之久的商标。白某玲亏就亏在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投入资源去维护商标。同时,我们还要看到,打一场“维权”战,不单能够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替企业“讨回公道”,而且最重要的是进一步提升企业和产品在消费者心中的良好形象,再一次扩大社会影响力,提升知名度,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产品的销售,获得双赢。
信息时报记者 桂良 通讯员 凌蔚
本报北京3月28日讯记者李娜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3起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案件典型案例。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双方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于2012年6月达成协议并执行完毕。最高法认为该案调解结案,实现了IPAD商标的价值最大化,有力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探索了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
绫致公司与崔焕所等侵害“杰克·琼斯”商标权案,是较为典型的涉及网络的侵害商标权纠纷。被告从事了系列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傍名牌意图明显。法院考虑到两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侵害后果严重,支持了原告的大部分诉讼请求,有力打击了侵权行为。
盖璞公司与新恒利公司“GAP”商标异议行政纠纷案是典型的恶意抢注商标案。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商品并不类似,但被异议商标申请人明知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搭车意图明显,同时商品具有一定关联性,法院最终判决不予核准注册,表明了依法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司法导向和态度。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3月28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共审理商标民事案件4.1266万件,商标行政案件5943件,不正当竞争案件3391件。其中,商标民事案件年增长率在50%以上。
据介绍,近年来,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件呈现以下特点: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重大的案件不断出现;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比重增多;涉及市场格局和企业核心利益的案件层出不穷。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且较为突出的涉及品牌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类型包括:将他人的知名商标作为字号在境内外注册公司;涉及网络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件越来越多;恶意抢注他人的驰名商标、知名商号或者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商标和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工作,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制裁假冒商标、恶意抢注、搭车模仿等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制止‘傍名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近年来,人民法院明确司法政策,依法严格侵权者的民事责任,注重做好调解工作,大力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
据了解,法院有效发挥诉前临时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独特作用。据统计,3年来,全国法院共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分别为212件、800件和220件,裁定支持率均高于85%。(知识产权报 记者 魏小毛)
苹果小型平板电脑在美申请商标遭拒
新华社今晨电 美国专利商标局今年驳回苹果公司将小型平板电脑“iPadmini”注册为商标的申请,认为理由不够充分。
法新社报道,专利商标局1月24日在一封回函中驳回苹果公司的申请,但事情近日才为外界所知。苹果公司可以在7月24日前提供更多理由,解释“iPadmini”与尺寸更大的“iPad”有何不同。专利商标局在回函中称,“iPadmini”商标“仅仅是描述申请者产品的一种特征或特性”。
按专利商标局的说法,除非苹果能够展示“iPadmini”具有独特指向,否则苹果将被禁止“拥有对这些专有名词或设计的专有权利”,其他厂商也许需要用这些名词描述或展示其产品或服务。
来源新华社
欧盟委员会于3月27日提出修改商标法建议案,旨在使欧盟商标体系变得更加便宜、迅速、可靠。商标保护是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成功范例,1989年统一成员国商标立法,1994年创建共同体商标,为此后出现的设计保护以及统一专利制度铺平道路。本次修改不涉及大范围修订,而是重点指向协调成员国商标注册、废除过时条款、打击经欧盟转运假冒货物、加强成员国商标机构与欧盟商标机构(OHIM)合作等问题。
来源:商务部
2000年6月7日,箭牌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益达”商标注册证。2005年前后,箭牌中国公司开始在中国市场推出多种口味的“益达”木糖醇无糖口香糖。上述商品由箭牌中国公司通过多家大型经销商销售,并在众多媒体刊登了大量“益达”口香糖广告进行宣传。在多年的生产、销售、宣传过程中,“益达”口香糖的装潢除个别细节存在一定变化外,整体装潢的布局、装饰基本一致。
普天食品厂系2004年7月13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其生产的“倍达”木糖醇健齿口香糖的包装装潢与“益达”类似,在瓶贴显著位置上以较为醒目的字体标注“香港益达集团监制”。香港益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1月9日在香港成立。2010年以来,普天食品厂因生产、销售的“倍达”木糖醇健齿口香糖造成市场混淆,被多地工商行政机关处罚。
点评
笔者认为普天食品厂的上述侵权行为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更为妥当,主要理由是:
一是普天食品厂在瓶贴上并非突出使用企业的字号。普天食品厂的侵权行为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并不吻合,因此不能适用上述法律规定将其定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香港益达集团有限公司的字号应为“益达”,普天食品厂在瓶贴上突出使用的并非“益达”,而是以较为醒目的字体标注“香港益达集团监制”,不规范地使用企业名称的简称,故普天食品厂的侵权行为并非“突出使用”企业的字号。
二是在商标仿冒行为的规范上,一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应于商标法的规定是一种辅助与补充的关系。商标法着重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于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出发,防范市场混淆行为,只要权利人的商标是众所周知的,侵权人具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市场混淆的恶意,即可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益达”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普天食品厂作为同类的糖果生产企业,在其产品的瓶贴上突出使用“香港益达集团监制”,显然具有造成市场混淆、误导相关公众的恶意,故不宜定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而应依照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定性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点评人:最高人民法院 安立初、石侑荣)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主编 鹿丽欣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4月3日早间消息,上周,Randolph Divisions和Hearpod两家公司在夏威夷地区法院对苹果提起诉讼,称苹果新款耳机的商标Earpods侵犯了其“Hearpods”的商标权。
Randolph Divisions于2005年2月申请了这一商标,并将这一商标用于该公司的助听器产品。原告方在起诉中称:“两家原告的产品和被告的产品很相像,都需要塞入用户的耳朵,用于实现及增强声音向用户的传送。”
原告方同时表示,已经花费了超过62.5万美元来推广Hearpods品牌,而产品销售额则超过170万美元。因此两家原告要求苹果停止销售Earpods耳机,同时支付损失赔偿。苹果尚未对这起诉讼做出回应。
苹果在去年9月发布iPhone 5的同时发布了Earpods耳机。这是苹果最新的耳机设计,但却是第一款拥有自主品牌名称的苹果耳机。苹果目前仍在一些低端产品中配备老款耳机。
这并不是苹果首次遭遇与耳机有关的诉讼。去年苹果还遭遇了一起诉讼,称苹果耳机侵犯了一项与声音信号传输有关的专利,并要求苹果赔偿300万美元。2006年初,苹果还遭遇了一起与iPod及耳机音量控制相关的诉讼,最终苹果在产品中加入了基于软件的音量控制功能。(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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