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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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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申请须知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国内的申请人办理各种商标注册事宜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二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不同和提交的书件稍有差别。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而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在提交的书件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经办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国内的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事宜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除外。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准备的书件和办理程序可以向商标代理机构咨询。
      使用本栏目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每一个类别上每注册一个商标图样为一件商标。每件商标每申请办理任何一项注册事宜都视为一件申请,应分别提交一套申请书件, 并分别缴纳费用。
      二、应提交的书件没有指明份数的,如果在“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栏目中也没有特别声明是多少份的,则应认为是1式1份。
      三、特别声明:
      (一)本栏目所有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二)本栏目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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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商标注册人的义务 
      1、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二)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三)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四)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五)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六)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应当自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三、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 
      (一)行政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司法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商标侵权的行政投诉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派出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投诉。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发现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等。同时,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商标注册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保护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递交书面投诉申请,同时附送其有效的权利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注册人投诉的案件立案处理后,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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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办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许可人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可以自行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或者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后,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名义变更,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办理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二、办理方式
    (一)申请人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备案规费。
    三、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的办理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由许可人办理。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并由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
    3、许可人、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许可人或被许可人为外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能够证明许可人有效存续的营业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文件使用外国文字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4、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自行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5、再许可的,还应提交主许可和前次许可的所有许可人含有同意进行再许可内容的许可合同或授权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二)具体要求
      1、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备案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
      2、许可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签字;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公章;当事人为外国或我国港、澳、台地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
    3、共有商标申请许可合同备案,备案申请书可以仅由代表人签署,但应提供全体共有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同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由全体共有人签署。
    4、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2)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
    (4)如属于再许可的,应在是否再许可项选是。如不属于再许可的,应在是否再许可项选否。
    (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规费 每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收取规费300元。
    (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的发放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经审查书件齐备,符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予以备案,直接办理的,以邮寄方式将备案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发给代理组织,由代理机构转交申请人。
       (六)注意事项
       1、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许可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是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许可人,被许可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由许可人办理。
       3、通过一份合同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多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商标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在一次性提交多份申请时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原件,其他申请提交合同复印件,并指明合同原件所在。
       4、通过一份合同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一个商标的,许可人应当按照被许可人的数量报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但可以在一次性提交多份申请时只报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原件,其他申请提交合同复印件,并指明合同原件所在。
       5、再许可办理的注意事项。
    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许可合同中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也可以出具相应的授权书,授权被许可人将商标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办理再许可的,主许可和前次许可均应办理备案。被许可人再许可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交其与原许可人签订的含有允许其许可第三方使用内容的合同原件或者由原许可人出具相应的授权书。上述合同或授权书已在商标局备案的,许可人办理新的再许可备案时,仍应提交上述合同副本或授权书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属于多重再许可的,许可人办理再许可备案时,应提交该商标从第一次许可使用到本次许可使用的合同副本、授权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6、商标转让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时,不能以受让人名义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过受让方式获得商标专用权的,许可期限起始日期不得早于商标转让公告日期。
       7、对不符合要求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或者通知许可人予以补正。许可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商标局指定的内容补正后连同补正通知书一并通过邮寄或者直接交送商标局。
       8、依法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旦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生效,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备案,对合同本身法律效力并无影响。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的除外。
    9、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公告刊登在每月出版的第2期《商标公告》上,主要刊登内容为:商标注册号、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名义、许可使用商品、许可使用期限等。
       10、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手续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有关书件寄交给商标代理机构,由代理机构转交申请人。
      四、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一)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名义变更的办理:
     1、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书,在申请项目中写明变更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名义,并写明原名义和变更后名义;
    (2)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
    (3)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自行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注意事项
    (1)无论是许可人还是被许可人名义变更,均应由许可人提出申请;
    (2)许可合同变更只能变更许可人或被许可人名义,不能变更许可合同条款、期限、许可商品等内容。许可使用商品、期限及其他条款发生变更的,应重新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许可使用商标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也应重新办理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3)只有在许可合同备案被准予备案后,才能提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申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书上必须填写备案号。
    3、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提前终止的办理:
    (1)填写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书,在申请项目中写明提前终止;
    (2)提供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或终止的相关法律文件。
    (3)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4、注意事项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提前终止申请应在双方签订终止协议或法院及仲裁机关做出终止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
    (2)协议提前终止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提前终止的时间。
    (3)共有商标申请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申请书可以仅由代表人签署,但应提供全体共有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协议也应当由全体共有人签署。
    (4)只有在许可合同被准予备案后,才能提出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提前终止申请,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变更/提前终止申请书上必须填写备案号。在许可合同被准予备案之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五、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示范文本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乙注册的使用在 类 商品上的第 号 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 类 商品上。
      二、许可使用的形式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
      五、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六、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七、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八、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九、许可使用费金额、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十、违约责任
      十一、纠纷解决方式
      十二、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 份,自签定之日起三个月,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许可被许可人(乙方)
      (签章)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年 月 日

    六、再许可授权书(范本)
    再许可授权书
    我/我单位同意               将第    号商标再许可给              使用,许可期限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许可商品/ 服务为:第  类的                             。
    七、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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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一、简要说明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
        二、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申请→ 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 →领取规费收据
    申请人领取收据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就已完成。商标局会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发放各种文件,《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3个月左右可以收到。商标注册审理程序请参阅《商标注册流程图》,申请人在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四、申请前的查询(非必须程序)
      目前一件商标从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要1年半时间。如果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一方面损失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重新申请注册商标还需要大约1年半时间,而且再次申请能否被核准注册仍然处于未知状态。因此,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最好进行商标查询,了解在先权利情况,根据查询结果作出判断后再提交申请书。
       五、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或者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二)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申请人签名的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一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的复印件,经办人出示身份证的原件,提交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2)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4)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5)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三)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的具体要求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对于手写的商标申请书件,商标局不予受理;
       2、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应按照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填写,如果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企业所在地的省、市、县名称的,申请人必须在其地址前加上省、市、县名称。申请人的名义公章应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登记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
       3、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按照《商品和服务分类表》或《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一份申请书只能填写一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未列入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或服务项目的说明。
       4、如申请人是自然人,申请人名称除填写姓名外,还须在姓名之后填写身份证号码;申请人地址可以填写自然人的实际地址或通讯地址。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不是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人应在商标种类一栏的“一般”前的方框中打“√”。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在商标种类一栏的“立体”前的方框中打“√”。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颜色商标的,申请人应在商标种类一栏的“颜色”前的方框中打“√”。
       6、递交申请前请仔细检查申请书,递交后不得改动。填写错误需提交《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书式七)并交纳500元规费,申请人、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商标图样不得更换。
       六、商标注册规费的缴纳
       在一类10个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之内,每件商标注册申请规费为1000元,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项,另加收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七、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1、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如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书面通知该商标代理机构予以补正。商标代理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后交回商标局。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申请。
       (二)注意事项
       1、申请人按照要求对不规范或不具体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补正时,可以修正或删除。修正时仍应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填写规范名称,但不得扩大商品或服务范围。
       2、因商标图样不清或应填写商标说明而发回的补正,申请人应按商标局的要求补正,不得对商标图样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否则视为无效。
       3、申请人按照补正要求修改后,应在相应空白处加盖申请人公章。如申请人是自然人,应由本人签名。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加盖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八、商标注册申请的部分驳回程序(非必经程序)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对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驳回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注册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办理
       《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由商标局统一编号打印后,以挂号信函的方式直接寄给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则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自取的除外)。
      《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因故未能寄达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且被邮局退回的,商标局将在《商标公告》上刊登《商标注册部分驳回通知书》送达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九、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应当按照营业执照填写地址。提交申请后,如果发生补正、驳回或部分驳回、初步审定公告、领取《商标注册证》等事项,商标局将依据该地址以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如申请人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地址不符,应当先行办理营业执照的地址变更,再提交申请。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发生地址变更的,可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相应手续办理变更地址申请。
       2、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经形式审查认为手续齐备、填写规范的,一般在三个月左右以挂号邮寄方式寄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受理通知书》仅表明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并不表明该申请已被核准。
       3、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4、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5、在不发生申请补正、被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一件商标从申请到领取《商标注册证》大约需要1年半时间。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如果是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按照商标注册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称和申请人地址寄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但尚未核准注册前仍为未注册商标,仍须按未注册商标使用。如果使用该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影响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该行为的查处。
       7、申请人如需进行商标查询,可在申请前到商标注册大厅的查询窗口办理,也可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查询所提供的在先权利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不负责解释。
       8、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后的6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迟延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想继续拥有该商标专用权,则须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9、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2)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
       (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4)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5)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6)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十、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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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R标志和TM标志代表什么意义?有什么区别?

        TM是TRADEMARK的缩写,美国等国的商标通常加注TM,但并不一定是指已注册商标。而R是REGISTER的缩写,用在商标上是指注册商标的意思,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外加O)和(R外加O)。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因此,TM与R是不同国家的商标标记,没有特别的关系。但也有一些国内公司不了解法律规定,一味模仿美国公司,在商标上使用TM标记。

        另外TM也有表示的是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受理通知书》,进入了异议期,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有商标持有人有优先使用权。用TM则是商标符号的意思,即标注TM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未经注册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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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注册成功后才能提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吗?

      答:不一定。要根据指定国家的不同而定。
      我国商标申请人在提出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时,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在国内已经注册的商标;当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的,只要该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即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当指定的国家既是“协定”成员国又属于“议定书”成员国的,自2008年9月1日起,只要该商标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受理,即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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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商标局出示有关书面档案信息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商标局出示有关书面档案信息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公安、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查询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有关公函。
      (二)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当事人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三)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诉讼案件,可以查询涉案商标的档案资料,但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明、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四)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请司法鉴定机构或公安刑侦部门来调取有关商标档案作鉴定的,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五)商标注册人查询自己的商标档案的,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如注册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交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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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做好商标审理工作,服务企业,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明确如下:
      
      第一部分 法律依据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 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三部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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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商标申请书式填写说明相关问题的解答

    2010年5月1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关于修订部分商标申请书式说明的公告》(工商标字〔2010〕100号)(以下简称《公告》),重申商标申请书式填写要求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近期,部分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组织对《公告》的相关内容向我局咨询,现就其咨询的有关问题集中解答如下:

    问:为什么要对部分商标申请书式的填写说明进行修订?
    答:原商标申请书式因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填写不规范,造成每年有近两万件申请文件被不予受理,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商标申请书的填写质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的部分商标申请书式的填写说明进行了补充修订,以期促使申请人书式填写符合法律要求,及时被我局予以受理。

    问:本次修订是否修改了商标申请书的格式?
    答:本次修订未修改商标申请书的格式和内容,仅对如何填写申请书作了进一步说明,目的是提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填写符合受理要求的商标申请书件。

    问:在办理商标转让、商标许可申请时所要求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要有哪些?
    答:办理商标转让、商标许可等申请事项的,应当提交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国内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要有:营业执照副本、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身份证及其他我国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外国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因各国法律规定存在差异,证明文件的类型我局不作统一要求,但该外国申请人应当提交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同时应当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经翻译机构翻译的,应当有翻译机构章戳确认,商标代理组织自行翻译的,由代理组织盖章确认。

    问:《商标申请书式(注释)修订说明表》第10条关于“申请人章戳(签字)”项目中规定的“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的,申请人也必须在此栏盖章或签字。”应如何理解?
    答:申请人办理各类商标申请事宜时,应当在申请书 “申请人章戳(签字)”一栏盖章或签字。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各类商标申请事宜的,如果商标代理委托书上已经明确具体商标的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申请人可不在该商标申请书式上盖章或签字。
    为方便申请人和商标代理组织,我局草拟了商标代理委托书样式供大家参考。各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代理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委托书,但委托书内容应当包括我局委托书样式中的内容。
    上述商标代理委托书为外文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附送中文译本。

    商标代理委托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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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号/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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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事项






     

     

     

    委托权限


     

     

    委托人章戳(签字)
     年  月  日



    (此委托书国内、国外申请人均可参照使用)

    注:请 按 背 面 说 明 填 写

    填写说明:
    1.本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后方有效。
    2.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面填写身份证件号码。
    3.“商标”一栏对商标的描述应当与所申请的商标图样一致。
    4.办理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申请号/注册号”一栏不需填写。
    5.委托权限未经特别声明的均为一般代理,应当在“委托权限”一栏填写“一般代理”。委托权限涉及权利处分的,应当在“委托权限”一栏详细列明具体委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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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合伙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三)合伙协议。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五、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六、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七、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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