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
来源: 大江网-新法制报
市民涂先生:我设计了一个标志图形,并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近期,我发现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了我设计的标志图形作为商标,并在各经营场所和网上商城销售的系列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该标志。请问,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侵权吗?
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律师邝宪平: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47条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内容,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即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并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现某公司在未经您许可情况下,擅自复制、销售您享有著作权的图案作为商业使用,侵犯了您的著作权。此外,根据《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属于该规定所述的在先权利的一种。因此,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规定,是侵权行为。
(文字整理/记者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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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11-29 点击:1298 <<< 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