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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修改剑指“李鬼”现象 专家建言莫忘保护消费者权益


  国际在线消息(记者林凌、蔡靖骉):作为世界第一的商标大国,商标领域的侵权、维权也成为中国近年来面临的突出问题。现行商标法实施十年来,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家受理的商标案件数量增长达数十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例会近日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

  家住北京石景山区的李老先生是某个知名品牌花生油的“忠实”顾客,有一次发现这个长期高价的牌子居然打折了,一高兴买了两瓶,回家一看,居然是冒牌货。“外包装还有瓶子的尺寸、颜色(都一样),有的花生油盖子的颜色是绿色的,它(和正品一样)都是红色的,并且商标的字体都是一样样的。都在卖,在市场上还在卖,你一看就知道。”

  在我们周围,“李鬼扮李逵”的现象并不鲜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商标法修改说明时,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特别谈到,修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更有效地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实践中,有的人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此类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草案规定: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进一步指出,商标法的修改除了考虑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衔接外,还有必要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相协调。“有一次我在一个公众场所,无意间听到一个年轻人说他父亲创办了同仁堂,当时我感到很疑惑,同仁堂是个有几百年历史的企业,怎么会有个年轻人他的父亲创办了同仁堂呢?我认为这个企业可能使用了同仁堂的驰名商标把它作为企业的名称来使用。这种‘傍’名牌的行为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我建议在这个条文后再加上一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刘俊海认为,有的地方政府考虑到地方税收、解决就业的需要,对一些企业把他人商标当企业字号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些工商管理部门也存在执法不力的现象。这是类似“傍”名牌行为屡禁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还需要相关部门转变观念,提高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恶意抢注也是商标侵权的常见现象。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明知他人商标存在,而将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不予注册。刘俊海指出,抢注他人注册商标常出现在同行中,因为业务往来的便利,同行最容易了解客户最感兴趣的品牌,从而抢注商标,甚至现在已经出现了专门从事商标抢注的公司,在抢注后高价卖出牟利。这位专家认为,禁止恶意抢注有助于品牌保护,但同时企业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对将使用或已使用的商标进行注册,使客户资源不致无端流失,企业经营不受商标侵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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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21  点击:1229  <<< 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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