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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伊利诺斯公司诉中企商标侵权案败诉


来源: 国际金融报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外商标侵权案,作为被告方的中国企业——福建泉州一鸣交通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一鸣公司”),在经历了有着100多年历史的世界五百强企业——美国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简称“伊利诺斯公司”)的两次起诉后,凭借长期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工作和当庭提供的有力的证据,在法律上占据优势,再一次赢得了胜诉。

  【事件经过】

  “magic eye”,中文称作“魔术眼”,在众多英汉词典中被翻译为“电子射线管,电眼,光调协指示器,猫眼”;蓄电池状态指示器,是指蓄电池用户只需通过蓄电池外壳的观测口中颜色的变化,即可知道蓄电池电量有无的变化,有如给蓄电池装上了一只眼睛。

  伊利诺斯公司分别于2001年和2009年在中国注册了“MAGIC EYE”文字商标和“魔术眼”文字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电池电压指示器、电池充电状况指示器,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20年和10年。2006年,福建一鸣公司开始在各杂志网站和展览会上刊登展示其蓄电池状态指示器的产品,并出现了“蓄电池状态指示器(魔术眼)S系列”、“Magic Eye”等字样。2007年与2008年,伊利诺斯公司两次向一鸣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一鸣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致歉,一鸣公司没有回复,伊利诺斯公司遂将其起诉至泉州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一审审理认定,国际电池商会、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及国内部分蓄电池制造企业等的《证明函》都可以证实,蓄电池状态指示器在蓄电池行业被称为“魔术眼”、“电眼”等。一鸣公司是将“魔术眼”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而非作为商标使用,因此一鸣公司将其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无不当。

  原审宣判后,伊利诺斯公司不服,又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重新判定。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认为,商标的作用主要为识别性,即消费者能够依不同的商标而区别相应的商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保护商标权的目的,就是防止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虽然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他人商标,但属于正当使用,不应认定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福建省高级法院认为伊利诺斯公司上诉理由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驳回伊利诺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付碧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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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20  点击:1302  <<< 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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