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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老农”告“老农果园”侵犯商标权 索赔十万元


来源:中广网  作者:孙莹

  中广网北京3月6日消息(记者孙莹)喜欢吃坚果的消费者对接下来的报道要格外关注了,“果园老农”告“老农果园”侵犯商标权、索赔十万元的官司在北京丰台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方强调,被告正是利用消费者对“果园老农”的品牌认同混淆。

  原告金果园老农公司向法庭举证,在果肉、话梅、加工过的花生、坚果仁、开心果等29类商品上注册了“果园老农”中英文商标、“果园老农”图文商标和老农头像图文商标。而被告金良平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与原告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近似的“老农果园”商标。

  原告金果园老农公司代理律师:被告一突出使用的商标同样由汉字、英文及图组成,其中“老农果园”与“果园老农”仅仅是将“果园”与“老农”前后位置颠倒,含义并无变化。虽然卡通农夫形象有一定的差距,但是给消费者传达的品牌信息是一致的,极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原告特别指出,坚果属于快速消费品,消费者在购买时注意力比购买耐用品时要弱,被告近似的商标及包装,很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同样数量的坚果,售价明显低于原告,扰乱了原告的价格体系。而被告方却强调自己请专人设计的商标正在申请过程中,没有侵权故意。

  被告金良平公司:也不是主观故意侵权的,产品销售渠道不一样,互不影响。

  被告金良平公司旗下三个品牌,“金良平”“良味”“老农果园”。

  审判长:被告,你的营业额,以2012年为例,大概多少?

  被告金良平公司:总营业额2000万。

  原告举证证明,被告三个品牌2000万的营业额不及“果园老农”净利润的一半,使用“老农果园”商标侵权目的明显。

  原告金果园老农公司代理律师:2012年的营业收入是4.1亿,综合收益总额是4000万。证明目的是,原告的“果园老农”产品具有很大的市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原告还请求法院判令销售“老农果园”的全全食超市承担连带责任,对此,超市代理人非常不满,强调自己进货渠道合法,对商标侵权毫不知情。

  全全食超市:北京N多个大、中、小不同的超市,还有一些乡下小卖部都违反了您的权利,您最好全一并带上,最主要的是你要告诉新发地中央批发市场不要批发他生产的商品,不要光告我们一个人。你无非就是取到了超市所提供的一些票据,如果是我造的、假的,所有的责任我承担,不是假的,不是我制造的,我有合理的进货渠道,所有的责任我是不承担的。

  同样的商品,因为外包装不同、品牌不同,身价有着显著的差距,这也是名牌屡屡陷入商标权诉讼的原因。而“货真价实、物美价廉”是普通消费者选择的标准,也是一个品牌持久生存之本。与其仿冒,还不如精心打造自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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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8-17  点击:1262  <<< 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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