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商标局出示有关书面档案信息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商标局出示有关书面档案信息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公安、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查询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有关公函。
(二)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当事人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三)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诉讼案件,可以查询涉案商标的档案资料,但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明、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四)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请司法鉴定机构或公安刑侦部门来调取有关商标档案作鉴定的,查询人员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五)商标注册人查询自己的商标档案的,应向档案处出示其有效证件;如注册人为单位的,还应提交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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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10-02 点击:6142 <<< 回上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