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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破坏市场秩序获刑


信息来源:焦作日报

  本报记者 仝伟平
  【案情回放】王某初中未毕业即外出打工,因无一技之长,只能在工厂车间干体力活。时间一长,王某觉得出力不少,工资不高,前景无望。后听朋友介绍纸业生意好做,生产成本低,产销量大,于是王某辞去工作,在市郊租了一处房子,购买了包装袋、片料、封口机、包装纸箱等,做起了生产纸尿裤的生意。王某利用某知名公司的注册商标,而未经该公司的允许,组织加工生产该公司注册商标的某品牌婴儿纸尿裤,并销往各省市。2011年2月,王某的生产窝藏点被工商部门查获。经查,在此期间王某共生产假冒婴儿纸尿裤451箱,非法经营数额为62779.2元。
  【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析案】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假冒他人商标生产销售商品,侵害了生产厂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案即是一起典型案例。
  市中级法院法官孙志强说,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2004年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孙志强说,本案中,王某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某知名公司的许可,即生产该公司品牌的纸尿裤,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且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了法定的3万元的经营数额,属情节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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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2-04  点击:1953  <<< 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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