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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资讯

避侵犯著作权刻不容缓


     8月13日,由中国版协科技出版工作委员会主办的科技出版社图片法律问题座谈会在人民交通出版社召开。会议就判定图片著作权主体的依据、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出版社使用图片如何避免侵权等问题进行了讨论。近年来,出版社因遭遇图片侵权纠纷案件的情况日益严重,很多出版社因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给出版社带来名誉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此次会议折射出当前出版社正面临着纷繁复杂的版权纠纷等问题。     随便“拿来”当心侵权
    在网络环境日益发达的今天,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在给人们生活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据《人民法院报》报道,一审著作权案件总数从2006年的1555件上升至2009年的3893件;网络著作权案件总数从2006年的85件上升至2009年的1854件。著作权案件数量的飙升,也引起了大家对著作权保护的广泛关注。据中国网报道,我国商业图片的使用中每百起就有超过80起涉嫌版权侵权行为,侵权率达到81%。近些年,随着商业图片所有者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出版社法律部门所处理涉及知识产权案件中,图片侵权案件所占比重不断增长。据《大连晚报》统计,2008年~2009年,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激增,其中仅受理的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案高达180余件。据悉,除在个别地方法院会因“图片著作权权属证据不足”而庭外和解外,原告在全国大部分地方法院胜诉。一些出版社编辑也习惯了在网上搜索,不管图片作者是谁,不告而取,一味地“拿来主义”,随便“拿来”的结果,便是引发了多起侵权诉讼。大量的通过诉讼维权的实例,对推动尊重知识产权、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给大家敲响了警钟:随便“拿来”,当心侵权。
    “维权创收”饱受争议
    对于出版社图片侵权案件的形成原因,有的出版社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社会熟知度不高,很多出版社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储备尚缺。多数出版社美编编制较少,大多通过外包合作完成图书的设计、制作等工作,设计合同约定的是整个设计作品,往往容易忽略对其使用素材的审查,或由于无法查实作品出处,仅以签订“制作方承担或可出现的一切法律纠纷”字样协议应对。但当出现纠纷时,很多设计公司因不能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而消失,因此损失只能由出版社承担。尤其是关于网络刊登与转载方面,多数刊登与转载者疏于署名或刻意不署名甚至是标注“高清图片免费下载”,造成相关出版从业人员无从考证图片来源,便直接“拿来”,或以刊出“因图片无法查实作者故未能及时寄达稿酬,请作者看到该启事速与出版社联络”等字样规避风险。实际从法律层面上讲,此举于事无补,一旦遭遇诉讼,仍然难以免责。
    据介绍,目前,权利人维权的方式有两种,即高额赔偿模式和合作模式。图片公司通常很少就一两幅图片和出版社进行协商,一般都在5幅以上,然后再给出版社发律师函。但通常会以单幅作品进行诉讼,以增加出版社的诉讼成本。一般这类公司“维权”合作模式虽然看起来对出版社比较有利,但随后每年都会拿出不同的侵权作品来与出版社谈合作,而且合作费用不菲。对于维权者的证据,通常没有关于他们拥有维权作品著作权的直接证据,大多只有一个授权书和一个公证书,有的公司只能提供所谓的翻拍底版,在这种情况下认定出版社侵权显然难以令人信服。
    也有出版社提出,进行维权的图片公司通常采取高额赔偿绑定合作的模式试图与出版社和解,但当出版社索要著作权证据时,其或以没有义务提供“终极证据”为由,或以只能提供翻拍底片但须出版社承担高额费用为由拒绝。一旦未按维权方“和解”方案,维权方便会提起诉讼。和解不成提起诉讼本无可厚非,但对于著作权、诉讼主体等的认定一直以来便是维权单位与涉嫌侵权方的争议焦点,直至目前,大量判例仍是争议激烈。几乎所有遭遇此类问题的出版社,都抱着“要解决问题,但要正确解决问题”的态度与维权单位协商,但因上述问题的争议,一直饱受困扰。有出版社法律负责人提出,图片公司想利用维权的名义,达到进一步合作创收的目的,而在与出版社谈到赔偿数额时,也会不明确赔偿数额的价格,令“相互砍价”的局面时有发生。
    规范侵权标准界定
    维权单位提出的高低不一的索赔标准,一直以来也是困扰出版社的一大问题,其计算损失的方式,通常会对实力雄厚的出版社或态度温和的出版社“重磅出击”,其他则视情况而定,这无疑会造成判定的不公以及市场的混乱。
    我国目前关于出版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数量比较少,部门规章在我国法律体制中等级又比较低。而1985年1月文化部出版局颁布的《美术出版物稿酬试行办法》中对当前网络环境下美术、摄影等图片作品著作权侵权赔偿额的标准明显偏低。图片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主要是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然而《著作权法》中未对财产权中另外一种权利——追续权作规定。事实上追续权对图片著作权人而言意义非常重大,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原件每一次售出以后的财产增值部分都有提成一定比例的权利。迄今,我国《著作权法》仍未对追续权作出任何规定。
    对于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通常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计算,但在商业性使用侵权的情况下,法定赔偿不能机械地根据稿酬标准来衡量赔偿额,而是应当根据作品的知名度、在产品中的显著性、侵权的经营规模、侵权方式、范围、获利情况、广告的投入等因素综合由法院确定赔偿数额。在实际操作中,随着图片著作权纠纷越来越复杂,新问题不断出现,在赔偿数额方面存在较大分歧。各地赔偿费用不统一,各个出版社遇到的赔偿数额问题也有差距,数额从1000元~2万元不等。由于法官有自由裁量权,会出现相似的案件在同一地区有不同赔偿的判决。因此,著作权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诞生出更多更精彩的文学艺术作品,但同时,著作权也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保护。
    分清谁是真正的权利人
    出版社防不胜防的各种“被侵权”行为同样令出版社头疼不已。在出版社遇到的北京一家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系列诉讼案中,对该公司是否拥有著作权、其著作权是否合法、是否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是否具有以自己名义起诉的资格和请求赔偿金额是否合理等问题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中国版协科技出版工作委员会法律顾问张杰表示,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拍摄者就是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创作中,摄影师创作的摄影作品的署名权是不可以由他人行使的,只能署摄影师的名字。除署名权不得由他人行使外,委托拍摄照片的其他著作权内容均可通过协约进行约定。因此,出版社在处理图片侵权案件时,应注意原告方在取证时的证据是否充分。
    签订图片作品往往比其他的艺术作品难度要大,《著作权法》并非保护所有的摄影作品,类似纯复制性的摄影作品,比如翻拍的文件、书刊等,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些都给摄影作品侵权认定的问题带来一定难度。出版社在使用图片的同时,也很难鉴别图片著作权到底属于哪一方,经常会遇到一方刚刚赔偿完,随后又有自称“委托人”的来索要赔偿。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对出版社编辑的要求越来越高,为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在选择照片时就要擦亮双眼,以免卷入不必要的纷争。
    建立行业图片资源库
    当前各出版社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对于侵权属实的情形也愿意赔偿,但出版作为一种微利行业,如果没有依据的赔偿或赔偿严重超过行业所能承受的标准,对出版社来讲是不公平的。因此,出版社呼吁努力规避“图片著作权侵权”。出版社目前大多设有法律部门,有专业的法律人士,处理社内遇到的各种法律纠纷。这也充分说明了出版社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对图片著作权是否侵权的判断是个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因此,出版社编辑在遇到模棱两可的问题时,应提早进行法律咨询,防患于未然。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系人类文明的重要构成部分,一方面法律应制止不劳而获的抄袭、剽窃行为,另一方面法律又不能阻止他人对人类文明成果的吸收、继承和传播。对此,中国版协科技出版工作委员会副秘书长、法律工作部秘书长赵蓬提出,发挥科技类出版社资源优势,积极组建联合图片库。鉴于单独的一个出版社建立自己的图片库,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能力有限,而将整个行业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以及网络媒体共同建立资源库,通过行业合作,发挥各自优势,这样不仅能规避图片著作权的侵权,还能把图片市场调动起来。
    尊重和保护图片作品的著作权是出版社应尽的义务,在使用图片时,要与著作权人签订相关合约。在进行封面设计时,应尽量与有资质的设计公司合作,出版社美编在进行创意设计的时候,应加强对图片来源的审查,强化自身职责,激发自身创新精神,进行创造性的智力活动,尽量避免在选择素材时侵权,并争取与能够提供著作权证明的图片商合作,并积极开展二次维权。美编还应注意区分图片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要知晓合理使用即无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且无需支付报酬的依法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而法定许可使用,则是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需支付报酬的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但是合理使用及法定许可使用不可超越法律的限制,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针对在侵权案件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出版社呼吁加强行业间交流与合作,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图片著作权保护环境。邀请行业专家与业内知名人士召开大型研讨会,对于图片著作权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以及赔偿数额进行公开化处理。中国版协科技出版工作委员会常务副秘书长肖振华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出版社应正确使用图片,积极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法律纠纷;不断提高版权意识,加强版权保护;不断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行业法规;减少甚至杜绝侵权行为发生,同时也要维护出版社的合法权利,进行合理赔偿。

 (李晓秋)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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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2-30  点击:4515  <<< 回上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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